信息來源于:互聯網 發布于:2022-05-27
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。本品不能代替藥物
新規還規定,保健食品標簽上須設置特別提醒和投訴電話,并且對其包裝給出了非常具體的要求。注冊或備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訴服務電話應當唯一。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在承諾的服務時段內接聽、處理消費者投訴、舉報,并記錄、保存相關服務信息至少兩年。
該規定自年月日起生效。年月日前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。年月日起生產的保健食品,凡標簽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、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規定處罰。
實際上,年修訂的《食品安全法》已經規定,保健食品的標簽、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,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廣告,也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。不過,相關規定并沒有明確警示語的位置和面積,很容易被消費者忽略掉。
根據此次《公告》,外包裝上更加清晰的提示,某種程度上能夠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以免消費者盲目消費。